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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明书受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5号杨明书:你因受贿一案,对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08)昭阳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和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昭中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及(2009)昭中刑申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判认定李XX所送的礼金11000元,是你儿子升学、你的生日和逢年过节李XX送的礼金;原判认定唐XX为获得养牛扶贫款,向你行贿80000元的证据不足;李XX、唐XX获得的利益和你的职权及便利条件无关联性;你系自首。你因儿子考上大学、逢年过节、过生日等喜庆日子多次收受唐XX的礼金共7900元,若此构成受贿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你已将钱款上缴,并有自首行为,请求判处免除刑罚的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诉。审查认为,你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经查,唐XX与李XX共同送给你6000元,有唐XX和李XX的证言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李XX单独送给你11000元,有李XX的证言,你曾经做过供述,本次申诉你承认收到此款、辩解是李XX逢年过节或喜庆日子送给你的礼金。唐XX单独送给你80000元一事,有你曾做过的供述和唐XX的证言相互印证。本案案发系2008年4月2日你携款19400元到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交待2004年至2006年期间,你爱人多次收受李XX、唐XX二人的现金19400元,并将款交到盐津县人民检察院。2008年4月10日,你向检察机关交待了多次收受李XX、唐XX的贿赂计人民币97000元。2008年4月11日,检察院决定对你立案侦查。关于自首的问题,你投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但庭审中翻供,二审提审时又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投案后翻供,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而你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情形。你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