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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根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林丽与内蒙古满归林业局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丽,内蒙古满归林业局,根河市满归森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根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张林丽,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某单位职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李强,根河市满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满归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陈文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欣,内蒙古满归林业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卢宏亮,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根河市满归森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负责人邢福贵,根河市满归森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丽诉被告内蒙古满归林业局、根河市满归森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调取新证据,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宝军审 判 员  王子昌人民陪审员  吴满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