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庆荣与何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荣,何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446号原告:郭庆荣,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95。被告:何娜,女,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234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何娜名下的位于珠海市九洲大道中xxxxx房(权证号码:01××28),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20000元为限,并由担保人郭佳希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xxxxxx车位(权证号码:01××51)、G1374车位(权证号码:01××65)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娜名下的位于珠海市九洲大道中xxx房(权证号码:01××28),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20000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郭佳希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xxxxx车位(权证号码:01××51)、G1374车位(权证号码:01××65),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200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案未了结,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 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清亮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