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树祥与李洪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祥,李洪军,王桂凤,孙庆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13-1号原告刘树祥,男,1970年6月21出生,汉族,。被告李洪军,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桂凤,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庆海,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祥诉被告李洪军、王桂凤、孙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1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本人所有的鲁******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树祥所有的鲁******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