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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志荣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建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荣,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荣,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现住景洪市勐罕路*号曼外新寨。委托华理人杨政嶓,男,系文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哈尼族,1969年11月24日生,农民,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地址景洪市XX路*号*栋*单元。原西双版纳监狱服刑,现下落不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荣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建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志荣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1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志荣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华的准确地址,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征求申请人的委托代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景执字第2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文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岩 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