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丁晓文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晓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43号罪犯丁晓文,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汾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晓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1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晓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丁晓文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晓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晓文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