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262号原告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光礼,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赵成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