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蓉诉被告雷海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和好,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