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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周红胜、余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周红胜,余桂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蔡某。法定代表人蔡炎松,个体工商户。被告周红胜,个体工商户。被告余桂兰(周红胜之妻),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周红胜、余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