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周红胜、余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周红胜,余桂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蔡某。法定代表人蔡炎松,个体工商户。被告周红胜,个体工商户。被告余桂兰(周红胜之妻),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周红胜、余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