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曹飞与杨春生、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飞,杨春生,杨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92-1号原告:曹飞,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杨春生,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杨剑,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飞诉被告杨春生、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魏莲、代理审判员李伟、人民陪审员高庆丽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增加15日。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