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凤莲与廖火旺、谢伍娘、廖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将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张凤莲,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张洪清,男,退休职工,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廖火旺,男,汉族,职工,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谢伍娘,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廖祥荣,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张凤莲与被告廖火旺、谢伍娘、廖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莲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清,被告廖火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伍娘、廖祥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莲诉称:2013年7月4日,被告廖火旺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同月8日原告通过其弟张毅的账户实际转款5万元至被告账户。2014年10月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本息,但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还付本息。至2015年7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9000元。廖火旺与谢伍娘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谢伍娘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廖祥荣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故应承担还款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廖火旺、谢伍娘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9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8日)以及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廖祥荣承担还款连带保证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廖火旺辩称:自借款以来,已向原告支付一年五个月的利息,共计1.7万元。被告谢伍娘、廖祥荣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被告廖火旺向原告张凤莲出具一张借款8万元的借据,约定月利率2%,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廖祥荣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同月8日,原告通过其弟张毅的账户实际转账5万元给被告廖火旺。借款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从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的利息,共计1.7万元,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且本金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廖火旺与被告谢伍娘于198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存款凭证、婚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谢伍娘、廖祥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廖火旺向原告张凤莲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廖火旺理应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7日,故还应支付从2014年12月8日以后的利息。被告谢伍娘与廖火旺系夫妻关系,被告谢伍娘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廖祥荣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尚在保证期间内,故其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祥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火旺、谢伍娘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火旺、谢伍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凤莲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廖火旺、谢伍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利率2%支付给原告张凤莲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三、被告廖祥荣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廖火旺、谢伍娘、廖祥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廖火旺、谢伍娘、廖祥荣负担(该款原告同意先行垫付,被告可直接支付给原告或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廖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吴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