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亚威、周天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亚威,周天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霸州市建设东道***号。法定代表人郝万明,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董建云,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煎茶铺信用社副主任。被告白亚威。被告周天宇。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亚威、周天宇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无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建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亚威、周天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6日,被告白亚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1‰,期限至2014年9月5日。该笔借款由被告周天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白亚威偿还了2014年3月20日前的利息,本金10万元和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所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白亚威、周天宇未答辩。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被告白亚威、周天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身份信息;3、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白亚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1‰,逾期不还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该笔借款由被告周天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4、借款借据、还息明细表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了给付义务,被告至今尚欠本金10万元,利息还至2014年3月20日。被告白亚威、周天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被告白亚威、周天宇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白亚威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11‰,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5日,逾期还款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该笔借款由被告周天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9月6日向被告白亚威发放了10万元贷款。被告白亚威偿还了2014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10万元和剩余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亚威、周天宇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白亚威发放了10万元贷款,被告白亚威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白亚威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没有偿还,属于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款逾期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周天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与被告白亚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天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亚威追偿。被告白亚威、周天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亚威偿还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白亚威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以所欠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向原告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三、被告白亚威自2014年9月6日起,以所欠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的150%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四、被告周天宇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天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亚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白亚威、周天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无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蕴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