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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中刑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胡朝东假释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朝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刑执字第1253号罪犯胡朝东,男,现年44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XX镇XX街**号。2012年9月27日,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洱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胡朝东犯受贿罪(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2015年8月10日,云南省大理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胡朝东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朝东入监以来,能继续认罪服法,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各项生产和学习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五次,“迎十八大”特殊表扬一次,该犯在案件侦办和诉讼期间积极退缴所有赃款,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了没收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个人财产。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朝东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朝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