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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李翠霞、郭本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李翠霞。被执行人:郭本钊。被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张桂英。被执行人:李福功。被执行人:杨立翠。被执行人:刘明峰。被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苏恒。被执行人:郇双双。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凤城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9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爱武执行员  陶洪庆执行员  许卫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淑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