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大庆宝发源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杰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宝发源经贸有限公司,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宝发源经贸有限公司,XX机构代码:77262809-2法定代表人曹慧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杰,男,XX21316.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宝发源经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950045元,应交执行费1325元。经查被执行人赵杰银行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