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石善良申请执行潘国成、陈继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善良,潘国成,陈继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石善良,男。被执行人潘国成,男。被执行人陈继昌,男。石善良与潘国成、陈继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密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国成、陈继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善良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潘国成、陈继昌立即给付借款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国成、陈继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虽申请执行人石善良提供陈继昌可供执行的财产住宅楼一栋,但其现不要求评估、拍卖该住宅楼。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潘国成、陈继昌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潘国成、陈继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石善良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国成、陈继昌目前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石善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潘国成、陈继昌新的财产线索,石善良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执字第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增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