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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宣汉县恒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汉县恒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65号原告宣汉县恒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法定代表人程维应,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雪峰(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负责人孙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鸿飞,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汉县恒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宣汉县恒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恒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汉县恒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宣汉县恒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攀人民陪审员  左素明人民陪审员  杨宏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