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钟雪英与龚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钟雪英,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畲族,福建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龚德旺,男,40多岁,汉族,福建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雪英与被告龚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其与被告龚德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德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雪英撤回对被告龚德旺的起诉。审判员陈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尤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