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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俊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崔满意,宋凤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4299号原告程俊平。。委托代理人杨春园,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建设路。。负责人李文胜,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渤海西路北侧。。负责人赵洪元,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新国,河北远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满意。。被告宋凤格。原告程俊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崔满意、宋风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宫会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广海委托代理人闫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新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满意、宋风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0日22时30分,被告崔满意驾驶冀j×××××大货车行驶至独流镇胜利街大队附近,刮到公路上空电缆线损坏致电线杆折断,后砸到原告程俊平房屋,致房屋损坏后果,事故发生后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崔满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程俊平无事故责任,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39783元。评估费19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处理通知书。2、事故车辆交强险保单,车辆行驶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复印件。3、施工图预算书、施工图预算计价表。4、车物损失评估委托书及结论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投保500000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因本案存在第三方被侵权人,请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份额。评估结论书鉴定内容过于简单,评估数额过高,我公司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评估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被告崔满意、宋风格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其在电话中称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宋风格,被告崔满意为驾驶人,二人为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崔满意驾驶冀j×××××大货车行驶至独流镇胜利街大队附近,刮到公路上空联通公司所属电缆线损坏致电线杆折断,电线杆折断后又砸到原告程俊平房屋,致电线电缆电杆损,程俊平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崔满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程俊平及联通公司无责任。原告损坏房屋经交警部门委托天津市静海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损失为39783元,为此,原告支付评估费1950元。另查,被告崔满意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宋风格,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投保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本院认为,公民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赔偿。本次事故被告崔满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投保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因此,对原告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内按事故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评估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部分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房屋损失评估为交警部门依法委托,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准予,本院采信物价部门的鉴定结论。因电线杆所有权人尚未提起诉讼,交强险赔偿限额不予预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程俊平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原告程俊平财产损失37783元,评估费1950元,合计39733元。以上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元,由被告崔满意承担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承担3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会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