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欧仁图雅诉被告格其乐图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仁图雅,格其乐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029-1号原告欧仁图雅,女,蒙古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第六幼儿园职工。被告格其乐图,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杭锦旗大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仁图雅诉被告格其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欧仁图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格其乐图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原告欧仁图雅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蒙K131**)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格其乐图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原告欧仁图雅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蒙K13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那日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