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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建亮与王志亮,胡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亮,王志亮,胡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孙建亮,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王志亮,1992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胡伟,男,1985年8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唐继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亮诉被告王志亮、胡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王志亮已赔偿其车辆维修费3926元、停运损失费1800元,合计5726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亮自行负担。审判员  宁挺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