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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玉昌与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228号再审申请人黄玉昌(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猇亭区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玺玮,区长。再审申请人黄玉昌因诉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0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玉昌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黄玉昌之父黄运政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等同再审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严重错误,以再审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严重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均以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故再审审查应围绕“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进行,对房屋征收决定等实体问题则不予审查。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以下关键节点审查属实: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17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日公告。二、黄玉昌之父黄运政作为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于2011年5月8日以黄玉昌的名义与宜昌市猇亭区征收办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2013年8月3日,黄玉昌从宜昌市猇亭区征收办领取了房屋补偿款255000元(农业银行存折),并于8月23日、9月28日分两次从银行提取了房屋补偿款。四、2014年5月9日,黄玉昌对《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向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认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驳回了黄玉昌的行政复议申请。黄玉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根据以上事实,黄玉昌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黄玉昌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黄玉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玉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杨文雄审判员余惠明代理审判员徐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