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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代勇战、上官超伟申请执行李银锋、聂改丽、赵鸿飞、关蒙蒙、张海涛、廉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代勇战,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上官超伟,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银锋,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聂改丽,女,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鸿飞,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关蒙蒙,1988年6月1号,汉族。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廉丽丽,女,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代勇战、上官超伟申请执行李银锋、聂改丽、赵鸿飞、关蒙蒙、张海涛、廉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李银锋、聂改丽、赵鸿飞、关蒙蒙、张海涛、廉丽丽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银锋、聂改丽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