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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与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玉亮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玉亮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1121号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103278-6。负责人邓秀梅,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庚涛,系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玉亮,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玉亮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3元、保全费132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