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立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佳鹏与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佳鹏,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立初字第50号原告胡佳鹏,男,系通钢高线厂工人,住址二道江区。被告于洋,系通化钢铁公司第二炼轧厂天车工,住址二道江区。原告胡佳鹏诉被告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原告胡佳鹏不能提供被告于洋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佳鹏的起诉。预交诉讼费5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孙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