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805号原告刘庆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南坪珊瑚村万达广场购物中心)UG层和B2层,组织机构代码56562776-7。负责人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庆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生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志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