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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通与姚潘、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姚潘,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81号原告杨通。被告姚潘。被告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通与被告姚潘、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通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通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