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通与姚潘、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姚潘,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81号原告杨通。被告姚潘。被告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通与被告姚潘、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通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通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