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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万春与李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春,李茂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刘万春,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茂新,男,1974年7月3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春与被告李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道里区丽江路某房屋,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位于道里区,故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范旭明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