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五终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利波等与王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利波,李超,王卫,刘晓芹,济南邸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利波,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邸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以上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鞠晓鹏,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厚德方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以上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纪梦雨,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厚德方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晓芹,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济南邸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超,董事长。以上两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鞠晓鹏,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厚德方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以上两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纪梦雨,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厚德方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上诉人徐利波、李超因与被上诉人王卫、原审被告刘晓芹、济南邸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商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利波、李超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利波、李超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利波、上诉人李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400元,减半收取32700元,由上诉人徐利波、上诉人李超各负担163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