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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许兆国、许兆进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许兆国,许兆进,许兆且,许兆付,许兆宝,田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智勇,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行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许兆国。被执行人许兆进。被执行人许兆且。被执行人许兆付。被执行人许兆宝。被执行人田玉仁。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许兆国、许兆进、许兆且、许兆付、许兆宝、田玉仁,于2014年4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田桥村五组0.82亩土地建设住宅房。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17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你6户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17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17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凤   兵审判员 赵   志   群审判员 季   学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瑞   杰执行长 邵   凤   兵执行员 赵志群执行员季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瑞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