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阿东与王加赐、卢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阿东,王加赐,卢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郑阿东。被告:王加赐。被告:卢小君。委托代理人:姜集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阿东与被告王加赐、卢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阿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郑阿东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人民陪审员 潘友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