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与王卜侠、董丽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王卜侠,董丽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放民,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卜侠,女,1960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军红,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丽君,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诉王卜侠、董丽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侠、董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回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审 判 长 李新荣人民陪审员员 锋 人民 陪 审员 杨丘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庆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