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致春与被告何湾镇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致春,何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孙致春,男,1952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何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袁学松,镇长。委托代理人陆会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致春诉被告何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致春于2015年08月18日以需要另行起诉为由,要求撤回对何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致春撤回对何湾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行政起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致春撤回对何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致春负担。审 判 长 詹陵生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人民陪审员 向 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