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冬冬与史先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36号原告:唐冬冬,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律某某,萧县黄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先伦,男,36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冬冬诉被告史先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冬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冬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唐冬冬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佩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