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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619号原告吴某某,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谭雪峰,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