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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军、甘素花等与孙兵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军,甘素花,孙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军。上诉人(原审原告):甘素花。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杰,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兵。上诉人孙军、甘素花与被上诉人孙兵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固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孙军、甘素花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军、甘素花于2015年8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军、甘素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军、甘素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孙军、甘素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王传民代理审判员  刘远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