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丑贵与孙海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丑贵,孙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丑贵,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海生,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丑贵申请执行孙海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孙海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丑贵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海生的相关财产线索,2015年7月30日申请人陈丑贵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淇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孔松涛执行员 张效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金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