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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玛民执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玛民执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玛民执字第06号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某在工商银行玛曲县支行的个人存款。执行员  华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