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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瞿德斌与王绍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德斌,王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瞿德斌,居民,被申请人:王绍龙,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瞿德斌与被申请人王绍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瞿德斌于2015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瞿德斌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申请人瞿德斌负担。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於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