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瞿德斌与王绍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德斌,王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瞿德斌,居民,被申请人:王绍龙,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瞿德斌与被申请人王绍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瞿德斌于2015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瞿德斌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申请人瞿德斌负担。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於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