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文羽勤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羽勤,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文羽勤,男,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委托代理人王新平,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负责人沈建新,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杭龙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文羽勤与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蒲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哈志斌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