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周某,市民。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郑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