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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周某,市民。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郑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