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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承鑫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909号罪犯朱承鑫,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巴法刑初字第00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承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2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朱承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承鑫在服刑期间获记功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朱承鑫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承鑫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