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任延萍给与陈广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延萍,陈广军,黑龙江省兴盛种业有限公司,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任延萍,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陈广军(与任延萍系夫妻关系),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鸭绿河农场第二管理区水稻种植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兴盛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汉京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兴(与汉京娥系夫妻关系),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兴盛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兴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种业公司)、李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兴盛种业公司、李兴于2015年7月18日前自动履行给付赔偿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兴盛种业公司、李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兴存款27,071.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东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玮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