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得武与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德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44号。法定代表人曾坤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得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刚。上诉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得武、陈德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4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且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48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杰审判员陈萍审判员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熊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