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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5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赞与王亦志、冯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赞,王亦志,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588-5号申请执行人:张赞。被执行人:王亦志。被执行人:冯辉。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黄商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亦志、冯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亦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张赞借款本金人民币2941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6元、执行费人民币4354元;被执行人冯辉负连带责任的义务。被执行人王亦志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冯辉亦未尽连带责任。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58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冯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1000元,现因执行需要划拨并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先划拨被执行人冯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86元。后解除对被执行人冯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尤高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