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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冯晓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8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4月7日被羁押,2015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3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赖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木墩新村51栋楼下,在楼道口发现一辆天蓝色电动自行车,随即便用自己的钥匙强硬打开锁头,将电动自行车盗走,并将该车卖与一流动地摊,获利100元人民币。2、2015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木墩新村94栋楼下巷道时,发现停有一辆蓝色爬山王牌电动自行车没有上锁,便将该辆电动自行车推走,后又卖与一流动地摊,获利90元人民币。3、2015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木墩村80号楼下巷道时,发现停有一辆红白色电动车,随即上前想用自己带的钥匙将电动车的锁强硬打开,但没有成功,正欲离开时被人发现,并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曾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谢净愚(兼)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