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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周梦笔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梦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051号原告周梦笔。委托代理人应乐,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支行。负责人柳玉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明成,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玲,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梦笔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梦笔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梦笔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梦笔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 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卞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