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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409号原告江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松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卫明,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安逸,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97C室。法定代表人龙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江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