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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910号原告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红,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海,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翟某某以希望和被告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