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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晓媛与曹鑫、曹成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媛,曹鑫,曹成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420号原告李晓媛,女,2001年8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项锁,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生,系李晓媛父亲。被告曹鑫,男,汉族,成年。被告曹成之,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媛与被告曹鑫、曹成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曹成之驾驶的陕E663**号奥迪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成之驾驶的陕E663**号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波鹏 关注公众号“”